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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值90万元车辆出租后自燃,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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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6-20 19:16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22年,刘某峰通过加价换购获得一辆价值90万元的小型越野客车,登记在姑姑刘某莲名下,车辆使用性质为“非营运”,刘某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,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。2023年3月,刘某峰通过租赁公司将车租给林某,林某安排张某驾驶,张某发现车辆前引擎盖冒烟,未送检维修继续行驶,不久车辆在高速起火燃烧,全部烧毁。经鉴定,车辆因燃油泄漏导致自燃。事故发生后,刘某莲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1万余元,保险公司以违反合同条款为由拒赔,双方协商不一致,刘某莲起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。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莲投保时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,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义务。刘某莲、刘某峰未告知车辆出租事实,刘某峰将车出租后无法及时掌握车辆冒烟隐患并维修,车辆“带病”上路致起火燃烧,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赔情形。刘某峰在车辆起火后还与张某隐瞒车辆出租事实,明知改变使用性质致危险程度增加及保险人免赔后果。综上,法院驳回刘某莲全部诉讼请求,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法官提醒,私家车用于租赁后,车主对转租赁对象、驾驶人员等不可控,安全风险远超家庭自用,车主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,因出租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有权拒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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