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搜索

村集体不具备修缮能力 村里的文物古迹谁来“抢救”?

[复制链接]
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6-22 07:44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当村集体不具备修缮能力时,村里的文物古迹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“抢救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,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,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。在实际案例中,如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“大夫第——文光牌楼”行政公益诉讼案,文光牌楼归澳塘村集体所有,村集体缺乏修缮能力,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文旅局作为县级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,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,对其予以保护修缮。具体来说,当地人民政府会通过其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来履行职责,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“抢救”:提供资金支持:政府可以从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拨款,用于文物古迹的修缮工程,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专业的文物修缮团队、购买修缮材料等。组织专业修缮:安排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工作,保证修缮过程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,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。加强监督管理:文物行政部门会对修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,包括审核修缮方案、检查工程质量、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破坏文物的行为等,以保障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文物的安全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QQ|周边二手车|手机版|标签|新闻魔笔科技XinWen.MoBi - 海量语音新闻! ( 粤ICP备2024355322号-1|粤公网安备44090202001230号 )

GMT+8, 2025-12-19 20:00 , Processed in 0.078101 second(s), 18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5

© 2001-2025 Discuz! Team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