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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门诊命名不得标新立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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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8-8 00:40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为引导医疗机构聚焦主责主业,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,方便患者看病就医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明确医疗机构门诊命名不得标新立异,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违反公序良俗、容易引发社会焦虑和争议的名称。具体要求如下:门诊命名基本要求: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、科学规范、清晰准确的原则进行门诊命名。原则上,门诊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,可在一级诊疗科目基础上,依据二级诊疗科目进行细化,如“内科门诊”“心血管内科门诊”等。不得使用模糊、笼统或容易混淆的名称;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;不得使用利用谐音、形容词等暗示疗效的名称。中医科室门诊命名要求:中医医院设置的专病门诊应以疾病、症状命名,符合中医理论、科学规范、简短准确,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度,使用较为通俗易懂的名称,如“心悸门诊”“失眠门诊”等,不得采用夸大、不切实际或误导患者的用语。特色门诊命名要求: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专科特色和技术优势设置特色门诊。特色门诊名称应当真实、准确、简洁、清晰地反映专科特色和诊疗范围,可使用疾病和症状名称进行命名,如“糖尿病(特色)门诊”“健康体重管理门诊”等。多学科联合门诊命名要求:医疗机构可设置多学科联合门诊,名称应当充分体现牵头专科特色,后缀“联合门诊”或“MDT门诊”进行命名,或者使用重大疾病名称后缀“多学科联合(MDT)门诊”命名,如“胃癌多学科联合(MDT)门诊”。《通知》还要求医疗机构要全面梳理本机构门诊设置与命名情况,对不规范问题立行立改,同时调整门诊标牌、引导标识等,优化管理流程,提升患者就诊体验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会加强对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的监督管理,对因不规范命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本回答由AI生成,仅供参考,请仔细甄别,如有需求请咨询专业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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