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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旅游搭子”遇险,同伴离开违法吗?律师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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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inwen.mobi 发表于 2025-10-15 10:00:1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“旅游搭子”遇险,同伴离开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,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。以下是详细分析:一般情况下普通同伴的责任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“自甘风险”原则,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高风险的旅游活动,如高原徒步、野外探险等,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一般的旅游搭子之间如果不存在法律上的组织或照护关系,通常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,单纯离开不违法,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。行程组织者的责任:如果“旅游搭子”是行程的组织者,无论是否收费,因对行程有主导权、路线更熟悉,与参与者形成“特殊信赖关系”,则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在同伴遇险时,组织者有义务提前告知风险、核查路线安全,在意外发生时履行报警、联系救援等应急义务。若未履行这些义务,可能构成侵权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因先行行为引发救助义务的情况:如果“旅游搭子”的某些行为使同伴陷入危险,如怂恿无高原经验者挑战高危路段、擅自改路线致迷路等,那么该搭子就产生了救助义务。若此时漠视不管,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存在特定关系或临时照管关系的责任:若搭子间存在夫妻、监护等特定关系,救助义务依法产生。另外,如果同行中形成临时照管关系,如已主动承担背包装备、搀扶行进、给药供氧等具体照护行为,使对方产生合理依赖,即成立“临时委托监护”,此时也负有救助义务,不履行需承担法律责任。此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如果同伴离开的行为存在过错,且该过错行为与“旅游搭子”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那么同伴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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